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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梁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

日期: 2023-09-20

铜文旅发 20 22 28

(政策制定牵头单位:区文化旅游委)

服务咨询电话: 64408600

第一条 规模以上企业扶持措施。 对新升规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, 并正常生产经营的,纳入规上统计次年起三年内,每年分别按照5万元、 2 万元、 3 万元给予补助 期内下规的取消剩余补助,本措施废止不影响剩余年度资金拨付 。纳入规上统计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,自本措施实行之日起, 按其对铜梁区的经济贡献度为基数,给予50%的奖励,连续奖励 5 本措施废止不影响剩余年度资金拨付 对年度营业收入(年度营业收入 以纳税申报表为准 )首次超过1000万元(含)、 3000 万元(含)、 5000 万元(含)和 1 亿元(含)的规上 文化旅游体育企业 ,分别给予20万元、 50 万元、 100 万元和 1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。

第二条 旅游民宿发展扶持措施。 支持 旅游 民宿建设,对符合创办条件、经验收合格的民宿, 独立卫生间的 每间 客房给予 3000 /间的一次性 补助, 独立卫生间的 每间 客房给予 2000 / 间的一次性补助。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成的旅游民 宿, 原则上 证照齐全、对外运营一年 以上 、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完善、未发生安全事故,按实际投资额的 10% 给予企业补助,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。 按照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LB/T065-2019 及第 1 号修改单有关工作的通知》文件标准,对新评定为甲级、乙级、丙级旅游民宿的创建单位,分别给予 200 万、 100 万、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。已享受星级农家乐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。

第三条 旅游商品(文创产品)研发扶持措施。对国家部委(含其主管的行业协会)主办的旅游商品(文创产品)评选(参赛)活动中,荣获金奖、银奖、铜奖(或同等次奖项)的企业,分别给予 10 万元、 5 万元、 3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。对市级部门(含其主管的行业协会)主办的旅游商品(文创产品)评选(参赛)活动中,荣获金奖、银奖、铜奖(或同等次奖项)的企业,分别给予 5 万元、 3 万元、 1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。 对纳入重庆 外事礼品 名录的旅游商品 每款 给予 企业 1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

第四条 产业品牌创建扶持措施。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、一一满18岁请按此一一 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创建单位,分别给予 100 万元、 50 万元 的一次性 补助; 成功创建国家级、一一满18岁请按此一一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单位,分别给予 50 万元、 10 万元 的一次性 补助。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、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单位,分别给予 100 万元、 50 万元 的一次性 补助。 成功 创建国家级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的创建单位, 分别给予 100 万元、 20 万元 的一次性 补助; 对成功 纳入 国家级 、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录项目的业主单位, 别给予 50 万元、 10 万元的一次性 补助; 成功 创建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基地 的业主单位 给予 5 万元 的一次性 补助。

第五条 数字文旅发展扶持措施。 对投资超过 1000 万元(含)且 正常运营 1年以上的数字文旅 企业 ,给予实际投资 2 %的一次性 补助,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。对原创动漫游戏与平台公司签约并正式上线运营的,经认定每款给予出品单位 5000 元一次性补助,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。 对在铜梁注册且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 影视动漫企业, 办公用房按照 每年 实际 租金的 50 %给予补助,补助 金额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,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。

第六条 评星定级扶持措施。新评为国家 5 A 4 A 3 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单位,分别给予 200 万元、 100 万元、 30 万元的 一次性 补助。 新评为国家五星级、四星级、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单位,分别给予 200 万元、 100 万元、 30 万元的 一次性 补助。 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 5 A 4 A级旅游景区创建单位,分别给予 10 万元、 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。

第七条 文旅节庆活动扶持措施。对开展龙灯艺术节、端午龙舟会、 一镇一主题 乡村节会等节庆活动,且开展活动时间不少于 2 天,具有一定规模、组织规范有序、社会效益良好,并报经区文化旅游委和相关部门批准的,给予活动组织方 5 万至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。

第八条 体育场地设施扶持措施。对利用旧厂房、老旧商业设施、 建筑 物屋顶、社区物业等存量资源,依法新改扩建健身休闲设施、冰雪场地设施、体育公园、体育服务中心等项目,符合开放条件且对社会开放,投资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,采取先建后 补形式,经认定给予业主单位实际投资总额 10 %的一次性补助, 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

第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扶持措施。对举(承)办参与人数多、产业属性强、社会关注度高的体育赛事活动(政府主办并以财政资金为主要经费来源的赛事不纳入扶持范围) ,或者 规模在 100 以上 且级别为市级及以上的初始培育期赛事,给 予举(承) 办单位单次赛事 10 %的一次性补助,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。

第十条 文艺表演团体扶持措施。对每年高品质演出达到 50 场的 单个 文艺表演团体,给予 5 万元补助,当年演出每增加 5 场,增加 5000 元补助, 最高 不超过 15 万元。参与市级及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文艺活动,荣获一、二、三等奖的文艺表演团体,分别给予 3 万元 2 万元、 1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(同一个活动中,按照最高奖项进行奖励,不累计奖励)。文艺表演团体创作的优秀原创文艺作品,被市级及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采用或认定的,给予文艺表演团体每个作品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,单个 团体 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 5 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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